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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财险青海省分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被罚

2020-06-30    来源: 金投网   浏览量:1555

6月28日,青海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杨发豹、赵春生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春生。

6月28日,青海银保监局公布了对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杨发豹、赵春生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春生。

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杨发豹、赵春生因编制虚假资料,青海银保监局根据《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营业部责令改正,处24万元罚款;对杨发豹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赵春生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天眼查资料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03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亚洲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36.0414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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