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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

2020-11-05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浏览量:1316

11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11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条例》共七章五十三条,就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促进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具有五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健全了地方金融三级监管体系。为履行好国家关于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要求,《条例》明确建立权责一致、三级联管的监管体系和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监管机制。规定建立健全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并加强其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的协作;授权盟市、旗县地方金融工作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职责;要求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二是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规范体系。三是强化了地方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体系。四是完善了地方金融促进与发展政策体系。五是确立了宽严相济的法律责任体系。

据悉,该《条例》是我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推进地方金融改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的法治保障和坚实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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