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和打击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违法行为,证监会日前起草相关监管新规并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内容发布后受到业内关注,尤其涉及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规定引发期货业热议。
有业内人士担忧,期货公司投资咨询业务未来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不过,更多人还在等待细则进一步明确。
期货公司有点懵
2月15日,由证监会起草的《关于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新规)正式对外公布。新规第四条规定,禁止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
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是期货公司现有重要业务之一,作为卖方研究机构,期货公司经常会对外发布有关期货市场的行情报告。因此,对于上述新规,多数期货公司都非常紧张,有业内人士表示“有点懵”。
“这条规定到底如何理解很关键,究竟是禁止与评论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还是完全禁止公开评论?如果是第一种,目前市场本就禁止从业人员参与交易;如果是第二种,完全禁止公开评论,那对期货公司研究业务会带来不小影响。”华东一家大型期货公司研究部门人士称。据悉,该公司目前已经计划停止一切媒体采访和投稿,直到监管部门有更明确的说法。
另一中型期货公司研究部负责人表示,公司正在研究相关规定,“之前问了公司合规部,但现在也没有明确答复。我们研究部现在还按现行办法继续做,等新规确定了以后再调整。”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从服务客户角度,期货公司应该给客户一个相对明确的观点。期货和证券市场还有较大区别,期货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很高,单一资金想要操纵非常困难,最终市场行情怎么走通常还是由品种基本面来决定。
国都期货资管部总经理屈晓宁表示,在规定中,惩戒范围适当扩展至“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范围很广,自媒体、电台等传播平台都涵盖在内。对期货市场咨询业务中的分析报告来说,发布范围大大缩窄,更多期货咨询分析报告只能定向向客户推送,更类似于现在的资管产品。
等待细则进一步明确
东证期货首席风险官裘凌表示,长期以来,监管部门一直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立法、执法的出发点。在证券行业,有一些投资咨询主体或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主体,经常借发布投资建议等咨询服务的机会影响证券市场,利用市场波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于此类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监管部门始终秉持从严监管的态度进行处罚。
“这次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则》第四条,正是出于保护期货市场投资者的目的,通过明确行为模式、明确接受监管的主体范围,全面地、有针对性地防止相关主体利用投资咨询业务操纵市场。”他说。
一位期货行业资深分析人士表示,在期货市场,散户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散户交易特征明显,跟风交易、追涨杀跌的交易习惯还是主流。这两年,期货市场上,一些投资者正是看准这心理,通过自媒体发布关于期货合约的看涨看跌信息,利用资金优势抢帽子获利,影响很坏,新规出台有利于规范市场发展。
不过,上述新规仍有一些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裘凌表示,目前在期货行业,根据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的要求,期货公司自身不得进行期货自营业务,期货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也不能从事期货交易,但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以及风险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和子公司)是可以参与期货交易的,按照公司内部以及母子公司的隔离要求,投资咨询和资管类、子公司投资类业务之间是严格隔离的,资管部门和子公司都建立了自身的投研团队。因此,无论业务部门和子公司是否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了投资咨询部门的投资咨询建议,业务部门和子公司都有可能根据本部门主观判断作出和投资咨询业务建议方向相反的投资决策。
“以我们东证期货为例,可能发生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我司资产管理业务总部和子公司东证润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未事先获知投资咨询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和投资咨询意见方向相反的投资决策;第二种情况,资管部门和东证润和通过公开渠道获知我司投资咨询部门作出的咨询意见后,在未与投资咨询部门串通的情况下,根据本部门主观判断作出和投资咨询意见方向相反的投资决策。这种情形,是否触犯《新规》相关禁止性规定,期待监管部门能进一步解释与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