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6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就《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称,此举是为更好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进一步优化基金互认安排。
2024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了5项资本市场对港合作措施,助力香港巩固提升国际金融中心地位。近日,证监会对《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形成《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据介绍,2015年5月22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签署监管合作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
证监会称,自2015年7月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机制实施以来,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制度和机制运行良好,较好满足了两地投资者跨境理财需求,同时有力支持了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为更好发挥两地基金互认机制的积极作用,本次规则修订拟从两方面进行优化,一是适度放宽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按照稳步有序、逐步放开的原则,将互认基金客地销售比例限制由50%放宽至80%;二是适当放松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的转授权限制。允许互认基金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集团内海外关联机构,同时,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要求获转授机构所在地限于已与证监会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监管合作关系的国家或地区。